過去七十四年來,瑞典中間偏左的社民黨以單一政黨或組聯盟方式掌政長達六十五年,堪稱全球最成功的政黨。但在9/17這天瑞典執政黨以1.9%之差敗選。評論者多指出因為瑞典人民不再支持高稅負的福利政策。
我猜想國內反對福利支出的新自由主義派財經學者恐將借題發揮,並告誡政府不要再任意增加社會福利預算,並且將領受社會救濟,失業補助的弱勢族群再一次污名化。
別忘了,我國目前對於貧窮線的條件仍是十分嚴苛的標準,我們服務的案主仍難很難取得資源幫助他們自立!在我服務經驗中,弱勢民眾受到民間社會慈善團體資助多於來自政府制度化的福利/服務供給(公部門受到依法行政,依預算辦事的限制)。
社會正義及程序性正義在台灣仍有待強化的同時,太過強調福利政策的負面影響,而完全忽視福利政策對社會團結與安定的貢獻,是不可取的作法。
Wednesday, September 20, 2006
Friday, September 01, 2006
抵制! 抗議! 然後呢?
推薦好文...
這是一篇討論新聞自由的文章, 我也同意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二者間的衝突應以司法解決...
任何形式的行政裁量, 都可能再一次地傷害新聞自由, 亦無益於人權...
希望那些"忍辱負重"的NCC委員也能好好思考這個問題...
Li Wei
文章出處:http://blog.yam.com/glenngould/archives/2050736.html
最近王建民宣布拒絕台灣媒體的採訪, 一時間似乎民氣可用, 向媒體嗆聲, 抗議媒體的動作馬上採取實際行動。 手邊剛好有一本書「紐約時報」(Behind the Times: Inside the new New York Times), 這本書一開場就從 1991 年紐約時報兩起高度爭議性的報導談起。其中一則報導揭露強暴案件中原告的真實身份, 並且詳盡披露這名女子的生平, 呈現該名女子過去所有的負面資訊, 也沒有放過她母親以「第三者」身份介入其繼父原本婚姻並取而代之的八卦。另一則報導是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 搶先披露美國前總統雷根夫人南茜與法蘭克辛納區外遇的緋聞。 這兩則「小報傾向」的報導引發相當大的爭議, 外界對於紐約時報這樣違背大報傳統的作法多所批評, 紐約時報內部反彈也很大。後一起爆料紐約時報無言以對, 只能接受批評。在第一個事件中, 紐約時報總編輯辯稱原告身份早已被其他媒體披露, 電視上 NBC 晚間新聞播出女子全名, NBC 則推說超市門口的環球報 (The Globe) 前一天已經刊出原告的姓名與照片, 環球報則說, 一個星期前倫敦星期日鏡報 (London Sunday Mirror) 已經刊出原告姓名與照片。這看起來是否很熟悉, 就如同台灣電子媒體、中時聯合跟著蘋果日報壹周刊炒做八卦新聞, 然後拿八卦媒體是始作俑者做為擋箭牌。紐約時報被認為是「世界第一報」, 是「質報」的代表, 更自詡是「菁英辦給菁英看」的報紙。做為美國報業龍頭, 面對全美市場, 紐約時報的發行量並不是美國第一, 實際上發行量並不大, 近年來只有一百一十萬份, 低於台灣自由時報宣稱的發行量, 也僅略高於台灣中時、聯合宣稱的發行量, 但紐約時報仍是一家賺錢的企業。面對市場競爭壓力, 偶爾也還是會脫線, 做出違反「質報」格調的八卦腥羶報導。這次紐約時報專訪王建民, 作為一個「質報」, 如果真的專注在王的專業表現, 談王的棒球歷程, 真的有必要談到王的過繼身份嗎? 歸根結底還是割捨不下八卦的吸引力, 我並不覺得紐約時報在對這次事件中有比較高的水準。我一直認為台灣媒體的問題不在於媒體狗仔化, 而是缺乏不狗仔又真的具有公信力與報導權威的媒體。狗仔隊不是台灣的專利, 只要是新聞開放的國家都有狗仔隊, 外國的狗仔隊的凶悍程度比起台灣來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 不然 Brad Pitt 與 Angelina Jolie 也不用躲到非洲納米比亞生小孩, 動用該國政府來保護隱私, 並以天價出售其女兒肖像權, 藉由媒體來對付媒體。但是其他國家的媒體不會全數淪為超市門口販賣的小報, 會有市場區隔, 會有紐約時報這樣的媒體, 對自己有不同的定位, 有不同的訴求, 追求閱報率、銷售量之外不同的目標。反觀台灣, 號稱「質報」的中時聯合, 搞不清楚自己的定位, 跑到蘋果日報的場子跟黎智英較量, 當然玩不贏人家。要當「質報」, 要做一個在社會上動見觀瞻, 在菁英中作為意見領袖的媒體, 就不要想發行量名列前茅, 就不要拼降價。至於電子媒體成為政黨馬前卒, 先天上已經失去公信力, 只能進一步向八卦媒體的方向靠攏。並不是說美國媒體沒有政治傾向, 但要維持「質報」的公信力, 至少要努力做到讓事實證據說話這一步。現代民主國家同時追求新聞自由, 也保障個人隱私, 但在新聞自由的名目下, 對於個人隱私, 尤其是名人公眾人物隱私的侵犯似乎成了家常便飯, 形成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間難以避免的衝突。這個兩難存在已久, 美國憲法及後續修正案都傾向保障最大程度的新聞自由, 在這種前提下, 狗仔隊跟蹤這種些極可能侵犯個人隱私的作法與與未經查證訊息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事情就難以避免, 如何在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的保障間畫出一條界線, 誠非易事, 而這項工作, 則是交由法院裁判, 逐漸找出那條界線。不論媒體自由如何過份, 我認為以行政部門公權力介入管制是絕對不可之事, 一來這條界線的劃分相當困難, 在每個個案中需要思考的細節相當多, 行政當局實際上並不可能在事前鉅細靡遺的規範並畫出這條界線。其次不論這個行政部門是新聞局或者號稱「獨立」的 NCC, 只要容許行政權進入管制, 很快的當權者就會得寸進尺, 食髓知味, 以一己的利益偏好來篩選新聞。 NCC 成立後, 大量泛道德化理由的行政處罰實在讓人無法相信他們能保障人們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爭議不會有停止的一天, 也各自受到憲法保障, 只有讓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衝突的雙方, 在公平的地位與對待下, 向中立的法院爭取自身的權益, 讓法院依據憲法的意旨與個案情節做出判決。透過司法裁判, 經由個案審查的方式, 經由案例的累積, 逐步找出兩者間的界線, 這是一條緩慢的路徑, 但可能是邁向成熟民主社會無法迴避的道路。
這是一篇討論新聞自由的文章, 我也同意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二者間的衝突應以司法解決...
任何形式的行政裁量, 都可能再一次地傷害新聞自由, 亦無益於人權...
希望那些"忍辱負重"的NCC委員也能好好思考這個問題...
Li Wei
文章出處:http://blog.yam.com/glenngould/archives/2050736.html
最近王建民宣布拒絕台灣媒體的採訪, 一時間似乎民氣可用, 向媒體嗆聲, 抗議媒體的動作馬上採取實際行動。 手邊剛好有一本書「紐約時報」(Behind the Times: Inside the new New York Times), 這本書一開場就從 1991 年紐約時報兩起高度爭議性的報導談起。其中一則報導揭露強暴案件中原告的真實身份, 並且詳盡披露這名女子的生平, 呈現該名女子過去所有的負面資訊, 也沒有放過她母親以「第三者」身份介入其繼父原本婚姻並取而代之的八卦。另一則報導是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 搶先披露美國前總統雷根夫人南茜與法蘭克辛納區外遇的緋聞。 這兩則「小報傾向」的報導引發相當大的爭議, 外界對於紐約時報這樣違背大報傳統的作法多所批評, 紐約時報內部反彈也很大。後一起爆料紐約時報無言以對, 只能接受批評。在第一個事件中, 紐約時報總編輯辯稱原告身份早已被其他媒體披露, 電視上 NBC 晚間新聞播出女子全名, NBC 則推說超市門口的環球報 (The Globe) 前一天已經刊出原告的姓名與照片, 環球報則說, 一個星期前倫敦星期日鏡報 (London Sunday Mirror) 已經刊出原告姓名與照片。這看起來是否很熟悉, 就如同台灣電子媒體、中時聯合跟著蘋果日報壹周刊炒做八卦新聞, 然後拿八卦媒體是始作俑者做為擋箭牌。紐約時報被認為是「世界第一報」, 是「質報」的代表, 更自詡是「菁英辦給菁英看」的報紙。做為美國報業龍頭, 面對全美市場, 紐約時報的發行量並不是美國第一, 實際上發行量並不大, 近年來只有一百一十萬份, 低於台灣自由時報宣稱的發行量, 也僅略高於台灣中時、聯合宣稱的發行量, 但紐約時報仍是一家賺錢的企業。面對市場競爭壓力, 偶爾也還是會脫線, 做出違反「質報」格調的八卦腥羶報導。這次紐約時報專訪王建民, 作為一個「質報」, 如果真的專注在王的專業表現, 談王的棒球歷程, 真的有必要談到王的過繼身份嗎? 歸根結底還是割捨不下八卦的吸引力, 我並不覺得紐約時報在對這次事件中有比較高的水準。我一直認為台灣媒體的問題不在於媒體狗仔化, 而是缺乏不狗仔又真的具有公信力與報導權威的媒體。狗仔隊不是台灣的專利, 只要是新聞開放的國家都有狗仔隊, 外國的狗仔隊的凶悍程度比起台灣來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 不然 Brad Pitt 與 Angelina Jolie 也不用躲到非洲納米比亞生小孩, 動用該國政府來保護隱私, 並以天價出售其女兒肖像權, 藉由媒體來對付媒體。但是其他國家的媒體不會全數淪為超市門口販賣的小報, 會有市場區隔, 會有紐約時報這樣的媒體, 對自己有不同的定位, 有不同的訴求, 追求閱報率、銷售量之外不同的目標。反觀台灣, 號稱「質報」的中時聯合, 搞不清楚自己的定位, 跑到蘋果日報的場子跟黎智英較量, 當然玩不贏人家。要當「質報」, 要做一個在社會上動見觀瞻, 在菁英中作為意見領袖的媒體, 就不要想發行量名列前茅, 就不要拼降價。至於電子媒體成為政黨馬前卒, 先天上已經失去公信力, 只能進一步向八卦媒體的方向靠攏。並不是說美國媒體沒有政治傾向, 但要維持「質報」的公信力, 至少要努力做到讓事實證據說話這一步。現代民主國家同時追求新聞自由, 也保障個人隱私, 但在新聞自由的名目下, 對於個人隱私, 尤其是名人公眾人物隱私的侵犯似乎成了家常便飯, 形成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間難以避免的衝突。這個兩難存在已久, 美國憲法及後續修正案都傾向保障最大程度的新聞自由, 在這種前提下, 狗仔隊跟蹤這種些極可能侵犯個人隱私的作法與與未經查證訊息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事情就難以避免, 如何在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的保障間畫出一條界線, 誠非易事, 而這項工作, 則是交由法院裁判, 逐漸找出那條界線。不論媒體自由如何過份, 我認為以行政部門公權力介入管制是絕對不可之事, 一來這條界線的劃分相當困難, 在每個個案中需要思考的細節相當多, 行政當局實際上並不可能在事前鉅細靡遺的規範並畫出這條界線。其次不論這個行政部門是新聞局或者號稱「獨立」的 NCC, 只要容許行政權進入管制, 很快的當權者就會得寸進尺, 食髓知味, 以一己的利益偏好來篩選新聞。 NCC 成立後, 大量泛道德化理由的行政處罰實在讓人無法相信他們能保障人們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爭議不會有停止的一天, 也各自受到憲法保障, 只有讓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衝突的雙方, 在公平的地位與對待下, 向中立的法院爭取自身的權益, 讓法院依據憲法的意旨與個案情節做出判決。透過司法裁判, 經由個案審查的方式, 經由案例的累積, 逐步找出兩者間的界線, 這是一條緩慢的路徑, 但可能是邁向成熟民主社會無法迴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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