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30, 2005

轉型正義如何落實

黃丞儀:轉型正義如何落實

以「邪惡的平凡無奇」(banality of evil)批判前納粹高階官員著稱的漢娜.鄂蘭,晚年經常引用福克納的警句:「過去從未死亡,它甚至還未過去。」或許,每個嘗試回答「正義是如何構成」的人,都必須和幽靈般不斷出沒的歷史奮力纏鬥。弔詭的是,這些人往往給出矛盾難解的答案。最近有關「黨職併公職」的問題,似乎再一次提醒了我們類似的情境。

請試著考慮下面三種狀況:
(一)張伯伯是徐州人,年輕時加入青年軍,隨國民黨政府來台。退伍後,被安插到宜蘭的民眾服務社工作。平常熱心地方事務,經常拿微薄的薪水買書捐給學校。年紀大了以後,由以前部隊老長官安排到行政院退輔會某山莊當工友。解嚴前辦理公職退休,住在榮民之家,靠月退俸過日子。
(二)王媽媽是土生土長的雲林人,世代經營糕餅業。高商畢業後嫁人,平常在家幫先生做生意。由於能言善道,被拉去當婦女會的幹部,後來更變成監視街坊鄰居的「落耙仔」,常向地方黨部打小報告,曾經導致鄰居入獄。「中」美斷交後,利用權勢把自己安插到縣政府當公務員。
(三)李教授是某公立大學歷史系教授,學生時代起積極參與校園黨社,後來更成為北知青的小組長。出國留學時,也在海外黨部兼職,回國後,先在黨史會工作,一九八二年通過甲考,隨後以「青年才俊」出任行政院青輔會副主委。離開公部門後,「空降」某大學擔任副教授迄今。
按照民國六十年考試院發佈的「年資互相採計要點」,這些人在民眾服務社、婦女會、北知青、黨史會的工作,都可計入後來的公職年資,作為計算退休金的基準。雖然這項行政命令在解嚴後一度廢止,但隔年又以「信賴利益保障」等由不溯及既往。因此,七十六年前轉任公職者,還是可以主張「黨職併公職」。
然而,依照民進黨政府目前的政策,考試院當初的函釋明顯違反當時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這種「信賴利益」不值得保障。因此無論七十六年前或後,黨職年資都不可以併入公職計算。
依法論法,民進黨政府的法律見解固無不妥。然而,面對國民黨馬主席的回應:「黨國一體是特殊時空環境使然,若追究下去,恐怕會天下大亂。」民進黨似乎尚未提出一套完整的理性論述,妥善回應。
這個問題不能被化約為單一族群的「原罪」,影響所及也不會只有高官厚爵而已。說實在的,許許多多生活在黨國專制下的市井小民,面對威權政府之為惡,又能夠如何?然而,倘若只追究國民黨高官的部分,職位多高或參與多深才要被追討?
有人提到「轉型正義」,認為民主轉型之後,種種矯治威權政權的措施都可在「轉型正義」的大纛下取得正當性。是的,矯治威權違法是正確的;可是有誰可以告訴我,張伯伯到底錯在哪裡?他和李教授是不是應該區別處理?矯治過去的威權政權,為什麼害他無法安享晚年?如果民進黨政府無法提出一套合理的論述,轉型正義馬上會被理解為「政治清算」。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十八%的改革上。
事實上,轉型正義也相當強調集體記憶的澄清與昇華。當大多數社會成員都參與了罪惡的形成,此時重點就不僅在於確認違法,而是透過真相重建,進行認錯與道歉。從這個角度看,主導「黨職併公職」的國民黨本身必須先向社會認錯道歉,承認過去政策是違法違憲的。只說「天下大亂」,不僅沒有反省到自己的歷史責任,也讓人懷疑該黨是不是還以為過去威權專制是對的?
此外,財富重分配的正義復歸建制,必須考慮到「對社會上最受不公平待遇的成員有利」的原則。換言之,像張伯伯這樣的弱勢必須受到保護。在此條件下,不妨修改一下博雷圖效率法則(Pareto Efficiency),「讓一個人(非國民黨成員)更好,不會讓其他人(弱勢的國民黨員)更差」。從而,最好的解決方案可能是:國民黨主動返還政府過去的支出,並且以後自行支付黨職部分的退休金。國民黨如果要「連結台灣」,不妨先「連結」自己的歷史責任。唯有釐清尚未過去的「過去」,誠實地負擔責任,進而才能回答「正義是如何構成」的問題。
(作者為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資料來源:2005.11.22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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